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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1)注册对象
注册对象是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
各省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将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2)注册条件
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3)注册流程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注册条件以师德表现、年度考核和培训情况为主要依据。
(4)注册目的
为了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通过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将不允许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5)注册范围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公办教育机构的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教师”),暂不包含民办学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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