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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肇庆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为做好我区2019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教师(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一)委托受理申请教师资格部门
1.高要区公办教师向其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和现场审核。
2.非高要区公办教师的申请人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的镇(街道)教育经费结算中心提出申请和现场审核〔高要区各镇(街道)教育经费结算中心受理申请教师资格联系电话见附件1〕。
3.持中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中国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中国港澳台居民在南岸街道教育经费结算中心提出申请和现场审核。
(二)认定范围
1.户籍在高要区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高要区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县(区)户籍人员;
3.持中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中国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中国港澳台居民。
以上人员满足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入学时间以毕业证上的入学时间为准),且为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可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教师资格。其他人员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面试科目一致。
(三)认定条件
内地居民申请人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中国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1.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3.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中国港澳台人员申请教师资格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其他要求按《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中国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执行。
(四)教师资格认定时间安排
2019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时间为10月9日至10月31日。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网上申报(10月9日-10月15日)
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信息。
2.现场审核
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应持相关证明材料按以下要求进行现场审核,未按规定时间现场审核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1)现场审核时间:10月14日至17日。
(2)现场审核地点:
①高要区公办教师向其所在工作单位进行现场审核。
②非高要区公办教师的申请人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的镇(街道)教育经费结算中心进行现场审核〔高要区各镇(街道)教育经费结算中心受理申请教师资格联系电话见附件1〕。
③持中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中国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中国港澳台居民在南岸街道教育经费结算中心进行现场审核。
(3)现场审核需递交以下资料:
①身份证明
A内地居民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本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
B内地居民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
C中国港澳台人员提供中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中国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②学历证明
A学历信息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无误的不用提交学历证书原件。
B学历信息不能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学历鉴定证明材料。
C持中国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原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③普通话证书
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无误的不用提交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核验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
④师范毕业生成绩单
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师范毕业生需提供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实践课程成绩证明(成绩单未显示教学实践课程成绩或无法辨析的,须申请人毕业学校出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⑤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申请人持身份证和《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2013年修订)》(附件4)到高要区中医院体检,体检后自行取回体检表,在现场确认时将体检表一并提交。
⑥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照片1张(与本次认定报名上传的照片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⑦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⑧无犯罪记录证明
内地申请人无需个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到公安机关核查。中国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所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附件1、2),由申请人填写后交给现场确认点。认定机构在现场审核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本认定机构所有中国港澳申请人填写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统一寄送到广东省教育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3号1506室。教育厅在函件上盖章后,统一寄回相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再通知申请人领取,并督促由申请人自行携带函件到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的警务部门办理无犯罪证明。办理好的中国港澳无犯罪证明函件,由中国港澳警务部门寄回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收到中国港澳的函件后将核查结果通知有关教育局作为认定依据)。台湾地区的申请人的无犯罪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开具,开好的无犯罪证明直接交给申请认定的认定机构。
(五)领取教师资格证
区教育局为符合认定条件且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待收到区教育局通知后,凭本人身份证到现场确认点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二、中小学教师(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一)网上报名(10月28日至11月8日)
各镇(街道)骨干中学、区直各学校(幼儿园)组织本单位参加定期注册的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如实填报定期注册数据,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首次定期注册合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申请首次注册前一年度师德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5.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现场确认(10月29日至11月8日工作日内)
已完成网上报名的教师须到定期注册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各镇(街道)骨干中学、区直学校(幼儿园)为现场确认点〕,教师至相应的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首次定期注册现场确认须提交如下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与教育行政部门或任教学校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或公办学校出具的在编证明);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最近一年的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三)初审和公示(11月14日至12月3日)
定期注册初审机构(区、县教育局)对已完成定期注册现场确认的申请人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学校内公示7天。
(四)复核(12月4日至12月10日)
定期注册复核机构(地级市教育局)对已完成定期注册初审的申请人进行复核。
(五)终审(12月11日至12月17日)
定期注册终审机构(省教育厅)对已完成定期注册复核的申请人进行终审。
三、其他注意事项
申请人须本人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确认,并对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提供的现场审核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违反规定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1.高要区受理申请教师资格联系电话
2.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模板(中国香港)
3.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模板(中国澳门)
4.《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201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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