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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工作安排,大兴区2019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权限
按照管理权限,大兴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高校教师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受理范围
1.具有大兴区户籍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并且居住地在大兴区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大兴区辖区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以及本辖区内的在读专升本学生;
4.本市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以及在读专升本学生;
5.持有大兴区有效期内港澳台居住证、在本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居民。
6. 驻京部队(大兴区辖区内)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应当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报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不含其它中专学历)或以上学历;
2.申报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不含其它中专学历)或以上学历;
3.申报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其他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
(三)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四)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五)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体检合格。
三、工作安排
1.网上报名
(1)网报时间:10月18日至24日。
(2)报名网址:http://www.jszg.edu.cn;
2. 现场受理
(1)受理时间:10月25日(周五)、10月28日(周一)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2)受理地点:大兴区行政服务中心三层大会议室,地址: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
(3)领取《教师资格证书领取回执》
现场受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应领取《教师资格证书领取回执》,并按照回执指定时间、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四、申请教师资格具体流程
详见《附件1:申请教师资格流程图》
五、重要注意事项
网上报名为预报名,所有报名信息以申请人现场受理时提供的真实证明材料为准,经认定机构审核后方可完成申请。
1. 申请人在网报时填写各类信息务必要真实准确,因信息填报不真实不准确致使无法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其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承诺如与事实不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对申请人做出“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或“丧失教师资格,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个人承诺书》可在网报界面下载打印,申请人本人签字后扫描或拍照,在填写报名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图片即可。
六、申请认定须提交的材料:
以下需现场提交的材料如何准备请参看《附件2: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材料准备须知》
(一)身份证
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必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提交代办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无需提供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委托代办不能超过5人。
(二)照片
提交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一寸证件照片一张(与网报上传照片为同一底版),照片背面注明:姓名、报名号、申报种类。
(三)户籍证明、居住证明等
1.本区户籍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需提供申请人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提交《居民户口簿》户主页与个人页的复印件;
本区集体户口的,需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户籍管理部门公章);提供集体户口簿中本人户籍页原件,提交本人户籍页复印件;
2.持有本区有效期内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应提供《北京市居住证》原件,提交其复印件;
3.本区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提供材料同第1项;
4.持有本区有效期内港澳台居住证或在本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居民应提供本区港澳台居住证原件,提交其复印件。在本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居民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提交其复印件;台湾居民应提供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提交其复印件。
5.驻京(大兴)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驻京部队。
(四)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
申请人持本人一寸照片到指定医院,自费挂号进行教师资格体检,体检信息详见《附件3:北京市教师资格指定医院名单及体检标准》。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有效期为半年。2019年4月1日之前的体检结果在2019年10月申请认定时无效,申请人需重新体检。
(五)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1.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以及在读专升本学生的学籍验证报告、《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等将在申请人网报时通过教育部系统数据进行比对。比对成功的,无需现场提供。学历信息比对不成功的,还须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认证服务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38号柏彦大厦506室,联系电话:010-82199588)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学籍信息比对不成功的,还须提供在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上下载打印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信息比对不成功的,还须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持有军队院校学历的,除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第三、第四军医大学和解放军艺术学院外,其余另须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认证处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认证服务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38号柏彦大厦506室,联系电话:010-82199588)。
3.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4.国外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5.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如有需要,申请人可在现场受理时领取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函件。
6.2015年之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申请直接认定与其所学专业相同的任教学科,须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就读师范类院校期间的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全部成绩单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公章);
7.自备档案袋,装提交的纸质版材料,封面注明姓名、报名号、申报种类。
七、补办教师资格证书提交的材料:
1.补办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一式两份(见附件4: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
2.本人档案中存放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过渡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
3.一近期彩色免冠照片1张。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号码、姓名等信息变更的,需发证机构或户籍管理机构出据证明)。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81296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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