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榆林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有关单位,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教师[2012]66号)精神和《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1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考试对象
拟申请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1.思想品德条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以《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为准。
3.身心条件。(1)中国公民,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体检执行《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陕教师〔2009〕17号)的相关规定,但应取消对乙肝项目的检查。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还应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3)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幼儿园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体检表见附件1。
4.户籍条件。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原则上应为榆林籍生源(以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为主)。与我市内企事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经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属地人事部门签章)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也可申请参加考试。
5. 报名范围。本次报名只受理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已取得相应学历的社会人员。全日制教育硕士教师资格认定政策与全日制本、专科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认定政策一致。高校或其他机构在读研究生,应持本、专科学历以社会人员身份报名。
三、考试项目
1.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
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4门课程,考试指导用书见附件2。
2.教师专业技能考试
四、考试报名及组织
(一)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
1.组织宣传。11月20日至12月15日,各县区要以多种渠道宣传教师资格制度,公布咨询电话、工作信箱及主要工作流程,让社会广泛了解我市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
2.报名及资格初审。12月15日至2013年1月10日,各县区在指定地点集中受理辖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名与资格初审,普通高校和中等师范学校应届毕业生由学校组织资格初审,主要审查申请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学历证书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各县区教育局和各相关学校按时将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Excel格式,附件3)和以身份证号命名的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等个人信息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各认定机构联系人及咨询电话见附件4。
3.培训与考试。2013年1月至3月25日,各县区培训机构要充分考虑报考人员实际,利用周末、节假日等时间,集中对报考人员进行辅导培训,同时组织好他们的自学工作,每门学科培训不少于30学时。考试时间为2013年3月31日(星期日),准考证由市教育局统一制作,各县区和各相关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按时领取并发到考试人员手中,考试地点和考场设置另行通知。
4.成绩公布。4月下旬起,考生和认定机构可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snedu.gov.cn/自行查询并打印具备防伪标识的成绩单。
(二)教师专业技能考试
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和普通话测试合格人员,可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其申请任教学科应与本人提交学历证件的专业保持相同或相近。专业技能考试实行网报,申请人可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进行注册申请。除应届毕业生专业技能考试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外,其余人员均按认定权限组织实施,务必于5月底前完成。考试具体时间、地点、内容及流程另行通知。
五、考试费用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陕价行发〔2011〕60号文件执行。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25元/科,教师专业技能考试120元/次。
六、有关事项
1.各县区教育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统筹安排2013届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把好资格审查关;要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至基层,牵头做好申请人员教师资格考试的政策宣传、报名、培训及考试等相关工作。
2.广大毕业生和社会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研读国家和我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法律法规,领会其精神实质,把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为获取教师资格、从事教师职业的前提条件和唯一途径。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取消免试政策。
3.申请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以申请人提交的正式毕业证书作为依据。其中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及高中(含职业中学)毕业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党校学历(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生的专业除外)不能作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专科毕业后获取硕(博)士学位者,如不能证明其具备硕(博)士研究生同等学历的,不能作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凡获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者,须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统一格式证明。各种非学历培训证明及结业、肄业证书(证明)等不能作为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有效证件。
4.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对于提供虚假证件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的,以骗取教师资格论处,各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场收缴虚假证件,并及时将其基本信息(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和虚假证件送交市教育局,然后交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备案。
做好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是把好教师入口质量关,确保教师队伍素质的关键。教师资格考试属法定职业资格考试,各县区教育局、各学校及有关单位应充分认识到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周密计划,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切实履行职责,把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抓实抓好。严禁任意放宽条件和借机乱收费。
未尽事宜,请及时与市教育局人事科联系。
联 系 人:韩胜飞 联系电话:0912―3529395
电子信箱:ylsjyjrs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