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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0·2014-05-21 13:21:41浏览0 收藏0
摘要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科教发〔201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doc

  卫生部

  2012年12月31日

  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和《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推进在职卫生人员的终身职业教育,提高卫生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人才、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有关精神,现就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 “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继续医学教育是医学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主动适应卫生服务需求、全面提升职业素质、实现终身教育和职业发展的一项基本医学教育制度。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十二五”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的攻坚阶段,全面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充分发挥继续医学教育在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素质能力、改进医疗卫生服务、推进医药卫生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作用,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十一五”期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 “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要求,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需求,积极落实《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规划》,加强了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进一步健全了组织管理机构、完善了政策制度、推进了教育教学体系建设和全行业管理,广泛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迈上新的台阶,为各项医药卫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卫生人才教育保障。但是,从总体上看,继续医学教育发展还存在以下不足:区域、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学科和不同层次人员之间发展不平衡,中西部地区、农村、基层、全科医学的教育培训相对薄弱,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尚未纳入继续医学教育;教育模式尚不完善,培训内容的针对性、方式的适宜性、实施的协调性和结果的有效性需要进一步改进;继续医学教育体系尚不健全,持续稳定的筹资机制尚未建立,培训基地和信息化建设滞后,监督管理相对薄弱,防止商业利益影响培训内容科学性的任务依然艰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疾病谱的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医学模式的转变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人民群众对卫生技术人员的素质能力寄予新的期待,卫生技术人员对不断提高自身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的要求也愈发迫切,加快继续医学教育改革发展步伐、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加强全体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提高卫生队伍整体素质,为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提供人才支撑,已成为巩固深化医改成果、加快卫生事业科学发展、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改善民生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事关当前,惠及长远。

  二、“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人才强卫战略,积极发展继续医学教育,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为目的,以满足卫生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制度,健全继续医学教育体系,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质量,全面提升卫生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实现“十二五”期间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目标、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供坚实的卫生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立足国情,遵循规律。深刻把握国情特征,遵循卫生人才成长规律和医学教育规律,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实施全员培训,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继续医学教育。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以全科医生为重点,以农村、基层、中西部地区为重要着力方向,鼓励东部发达地区以更高标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全面推进区域、城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同学科和不同层次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大力培养基层卫生人才、医学杰出骨干人才和各类急需紧缺医学人才。

  ――按需施教,重在实效。以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增强培训的针对性、适宜性、协调性和有效性,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素质能力,改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体系的服务绩效。

  ――完善管理,强化保障。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府责任,健全筹资机制,分级分类管理,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继续医学教育体系建设,保障培训工作有效、有序地持续推进。卫生部负责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监督,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医学教育的全行业属地化管理监督。

  (三)目标要求。

  总体目标:紧密围绕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在巩固“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发展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基本普及继续医学教育,广泛深入开展各种适宜、有效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全面提升各地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全体卫生技术人员的职业综合素质和岗位服务能力,促进卫生体系服务绩效进一步改善。

  具体目标: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展富有成效的继续医学教育。各省(区、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医学教育覆盖率总体达到100%;各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明显提高,省、地、县各级卫生体系服务绩效相应改善;

  2.各级各类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普遍参加切实有效的继续医学教育。各省(区、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覆盖率总体达到100%,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卫生技术人员获取学分的达标率达到95%(西部、边远地区达到80%),初级卫生技术人员获取学分的达标率达到80%(西部、边远地区达到70%);全体卫生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素质能力明显提高,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相应改善;

  3.继续医学教育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各省(区、市)继续医学教育政策制度、组织管理、培训基地、师资队伍、信息化建设和日常监管等得到切实加强;80%以上的省(区、市)全面实行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管理,并采用远程教育手段开展适宜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三、“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四)扩大继续医学教育覆盖面。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将村卫生室、非公立医疗机构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继续医学教育实施范围,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均应根据自身的服务功能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依据有关规定创造性地开展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创建学习型组织,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开展情况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监督与考核。

  除依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外,其他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含乡村医生)均应依据有关规定,参加与其专业技术岗位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并努力达到相关培训目标的要求,学习情况纳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考核。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工作的其他人员的继续教育参照本指导意见精神执行。

  (五)开展面向全员的职业综合素质教育。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均应根据工作实际,通过适宜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面向全体卫生技术人员的医德医风、职业道德、医学伦理、人际沟通、团队合作等职业素养教育,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从业行为规范等政策法规教育,健康教育、重大传染病和慢性病防控、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院前医疗急救、医院感染控制、医药卫生科技创新等公共业务知识技能教育,坚定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崇高理念,不断提升全体卫生技术人员的职业综合素质。将职业综合素质教育学习情况作为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考核的必备内容。

  (六)推行以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的专业培训。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以服务需求为导向,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胜任能力为核心,以个人的实际素质能力为基础,通过适宜方式,分专业分层次对各级各类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实施针对性的业务技术培训,加强培训效果考核,使基层卫生、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等医药卫生各专业各层次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素质和专业服务能力在“十二五”期间普遍获得新的明显提高,达到本专业本岗位职责对提升专业素质能力的基本要求。将专业培训情况作为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考核的必备内容。

  初级人员以本专业为重点,兼顾相关专业,着重加强基本实践技能和相关基本知识培训,培养独立正确处理本专业常见问题的能力,规范履职行为;中级及以上人员着重加强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学习,加强教学科研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巩固和提高正确处理复杂疑难问题的专业技术能力,对其中的潜在创新人才和潜在学科领军人才强化针对性培养培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当掌握本专业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在达到本专业本层次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鼓励选修其他相关学科的有关内容,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和复合型人才培养。根据有关重大卫生工作的紧迫需求,及时组织开展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相关专题培训。

  (七)优化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方式。

  鼓励有计划可验证的自学,广泛深入开展与本单位本科室本岗位业务教学科研工作紧密结合的团队学习,并将其作为继续医学教育的基础方式予以普及和完善。较大规模的集中脱产培训原则上以短期为主,优先在本区(县)、本市范围内安排实施,并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跨省(区、市)和全国性的培训活动,其内容应当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先进性、战略性和可推广性,计划周全、组织严密、效果显著;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派和组织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系统的脱产进修,重点加强各类急需紧缺医学人才进修培训。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基层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基层实际的继续医学教育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便捷性和有效性,使所有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都能够参加适宜的继续医学教育并得到相应的提高。鼓励符合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国际境外交流。

  (八)发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

  创新开发共享机制,整合远程医疗资源,积极发展以互联网、卫星通讯等现代信息系统为主要载体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加快网上数字化课程、课件、教材开发,探索建立共享型公益性继续医学教育数字化资源库,将远程教育与集中面授、现场操作培训和辅导答疑等相结合,方便卫生技术人员特别是边远地区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就地学习。严格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资质认证,完善相关培训课件制作、培训质量评价等标准,强化培训实施过程监督,规范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秩序,健全违规退出机制,保证教育质量。

  (九)强化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

  集成各类优势学科、高水平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才资源,构建专业覆盖广泛、区域布局合理、满足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培训需求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网络。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着重为全国各地培养各专业的学科带头人和急需紧缺专业技术骨干,普及先进技术、适宜技术和相关业务技术规范,优先支持全科医学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建设。各省(区、市)加强本地各类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建设,特别是服务城乡基层的县级和乡镇、社区级培训基地建设,落实技术普及、服务模式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健全培训基地的认证准入、运行监管和绩效评估,实行重点扶持、动态管理。适时推进一批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重点建设工程,满足基层卫生、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等领域重点学科的紧迫需求。

  鼓励优秀卫生人才承担继续医学教育的教学工作,加强项目负责人和教学骨干培养培训,重点培养一批高素质全科医学师资。探索建立高级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授课制度,副高级及以上人员原则上每年至少承担一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探索建立高级卫生技术人员基层指导带教制度,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副高级及以上人员,原则上每年至少到下一级或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指导带教一次。相关继续医学教育教学、指导带教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管理考核内容。

  (十)推进继续医学教育培训项目建设。

  分专业制定各类继续医学教育培训指南,细化对培训对象岗位素质能力、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和培训考核要求,科学引导培训活动设计和培训项目开发,以质量为核心推进培训项目实施工作。着重开发面向初级卫生技术人员,以普及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规则为主要内容的实用型培训项目,大力开发满足基层卫生服务需求的全科医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断提升面向中高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项目质量,加快实施面向学科领军人才的国际化前沿性创新性培训项目,努力满足基层卫生人才、急需紧缺医学人才、医学杰出骨干人才等各级各类卫生人才的培训需求。根据“十二五”时期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有计划地启动和加强一批继续医学教育重点培训项目,加强对培训项目质量与实施效果的监测评价。

  (十一)促进继续医学教育均衡发展。

  高度重视农村、基层、中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在政策导向和项目、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加大城市支援农村、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支援基层、东部支援中西部、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继续医学教育的力度,尤其是支援中西部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农村基层的力度。设区的市及其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组织城市中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支援所属农村基层特别是边远欠发达农村基层的继续医学教育;卫生部部属部管医疗卫生机构和东部地区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组织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支援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继续医学教育,特别是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的继续医学教育;城市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支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建设,提升教育质量,改进培训效果。统筹安排实施非公立医疗机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研究完善有利于推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政策措施,各类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均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

  (十二)创新继续医学教育管理。

  充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医学院校、有关社会力量等方面的积极性,健全多部门参与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决策协调机制和业务建设老师咨询机制,充分发挥医学会等行业组织在继续医学教育业务技术建设和培训实施等方面的优势与作用,完善政府领导、部门管理、行业组织具体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适时调整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发展目标考核评价、学分授予等具体政策措施,强化培训统筹。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培训、质量控制和监管机制,严格对培训针对性、真实性、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的监督管理。推进信息化管理,逐步构建覆盖城乡、开放便捷的区域性、全国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与服务信息化公共平台。

  (十三)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研究与国际交流合作。

  根据发展中国特色继续医学教育的客观需要,深入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多学科交叉研究,积极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有益经验,提高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发展水平。

  四、有效落实“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继续医学教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营造政策环境,推进继续医学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以本指导意见的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为重点,从本地实际出发,优化具体目标,细化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进度安排,强化目标考核,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取得预期的社会成效。

  (十五)强化激励措施。

  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积极营造能者上、庸者下和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文化氛围,使不断学习提高成为广大卫生技术人员不懈的自觉追求。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完善卫生技术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将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岗位聘用、技术职务晋升和定期考核的必备条件之一,进一步提升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在动力。将继续医学教育发展目标实现情况和主要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鼓励医药卫生学会、协会等行业组织把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作为会员准入条件,营造人人学习、主动学习的浓厚氛围。

  (十六)健全筹资机制。

  建立政府、单位、个人、社会等多渠道投入的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设立专项补助经费,加大投入。强化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医院薄弱学科继续医学教育投入的主体责任。补助资金重点向中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倾斜,以维护继续医学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将继续医学教育作为提升服务能力、改善服务绩效的重要途径和手段,落实继续医学教育专项经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应按规定分担相应成本。鼓励社会各界多方投入继续医学教育,建立健全继续医学教育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机制。

  (十七)严格监督管理。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创新组织管理机制,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培训项目开发、申报、实施、学分授予、证书发放和社会赞助等各环节的全过程管理,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检查、指导、监督和评价,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坚持继续医学教育公益性质,防范商业利益影响培训内容科学性,规范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收费管理,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继续医学教育有效、有序地深入开展。卫生部适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检查、指导,在“十二五”末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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