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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法规与政策》辅导:劳动就业(五)
第六节 劳动保障监察
2004年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一、监察范围、机构与原则
1、范围: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2、监察机构: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委托的组织
3、原则:1)保护劳动者权益;2)公正、公开;3)高效、便民;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二、机构职责和监察事项
1、职责:宣传、检查、受理、纠正
2、事项: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订立劳动合同、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支付和最低标准执行、社会保险,其他机构等
第六节重点
三、监察的实施
1、管辖:1)地域管辖;2)级别管辖;3)指定管辖
2、形式:1)日常巡视检查、审查和接受举报投诉;2)立案调查;3)设立举保、投诉信箱和电话;4)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
3、措施
4、程序: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不少于两人,期限应自立案后60日内完成,可延长30日,可做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告知程序;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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