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2)征税行为,包括:①确认纳税主体、征收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②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③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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