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审计项目合伙人的主要近亲属(其子)虽然按正常的程序从审计客户甲银行取得了贷款,但该贷款的条件(利率比一般贷款人低了0.8%)不是正常的,存在自身利益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2)不违反。虽然甲银行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B注册会计师属于甲银行2010年至201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但其不再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后,甲银行公布了2013年度已审计财务报表,其涵盖期间不少于十二个月,并且该合伙人不是2013年甲银行财务报表审计的项目组成员,在“冷却期”后离开事务所加入审计客户甲银行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ABC会计师事务所能够继续承接甲银行2014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业务委托。(3)违反。ABC会计师事务所和XYZ咨询公司属于网络所,乙银行和甲银行(同为丙集团的重要子公司)属于关联实体(即“姐妹实体”),XYZ咨询公司为乙银行和甲银行提供与财务会计系统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服务,相当于ABC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了甲银行的管理层职责,导致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甲银行2014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自我评价、自身利益对独立性的严重不利影响。(4)违反。为审计客户甲银行的关联实体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合伙人C的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甲银行中拥有任何直接经济利益(债券),否则将存在自身利益对独立性的严重不利影响。(5)违反。当某一实体(丁公司)在审计客户(甲银行)中拥有控制性权益,并且审计客户对该实体(丁公司)重要时,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不得在该实体(丁公司)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否则将存在自身利益对独立性的重大不利影响。(6)违反。ABC会计师事务所和XYZ咨询公司属于网络所,戊公司与甲银行属于关联实体,XYZ咨询公司为戊公司设计财务信息系统,相当于ABC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了对甲银行的管理层职责,存在自我评价、自身利益对独立性的严重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