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股东以知情权(选项D)、利润分配请求权(选项B)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选项A)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选项C:公司持续“2 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本题考查对知识点"第六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的理解,推荐您学习知识点相关课程,巩固对知识点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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