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A公司对以自有机器设备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由于担保财产的价值高于债权额,该清偿行为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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