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1)①未记载付款地不影响票据效力。根据规定,票据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②未记载购销协议号码亦不影响票据效力。购销协议号码属于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出票人可以在票面上记载(也可以不记载),但记载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聽聽聽 (2)①A公司作为出票人、承兑人,B公司作为甲银行的直接前手,应当向合法持有票据、依法行使票据权利的甲银行承担票据责任。②C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本题中,C公司仅出具了贴现保证书,未在票面上作成保证记载,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但应当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向甲银行承担保证责任。③A公司的开户银行不承担票据责任。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的开户银行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聽聽聽 (3)甲银行再次起诉时,B公司不能以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已经经过为由提出抗辩。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可以发生中断,在本题中,甲银行2014年1月28日提起诉讼的行为引起票据权利时效中断,2014年4月27日,人民法院核准撤诉时票据权利时效重新计算,至2014年5月2日甲银行再次起诉时远未超过6个月的追索权消灭时效。(4)A公司提出的两项抗辩理由均不成立。①贴现是一种票据背书转让行为,甲银行通过贴觋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有权向票据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前手)主张权利。②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在本题中,购销协谬已经解除是对人抗辩事由,A公司有权向B公司提出,但无权向甲银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