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丁商贸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债务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本题中,丙公司和丁商贸公司的行为属于变相贴现,丁商贸公司显然未取得经营贴现业务的资质,不能取得票据权利。(2)戊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根据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以合理对价受让且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的,可以取得票据权利。。在本题中,戊公司属于善意持票人,支付了合理对价,票面形式亦不存在瑕疵,戊公司有权主张善意取得票据权利。(3)甲公司拒绝向刘某家属赔偿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4)甲公司无权拒绝支付租金。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B公司可以取碍G机器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如果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法主张善意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②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③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④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在本题中,乙公司未对租赁物采取任何所有权公示措施,B公司事实上不知情,支付了合理对价,且机器已经交付,有权主张善意取得G机器的所有权。(6)C厂不享有留置权。根据规定,债权人行使留置权须合法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在本题中,C厂是上门修理机器后强行拉走X机器,对X机器的占有不属于合法占有。(7)甲公司就未取得安全行政许可一事向行政部门提出的辩解不成立。根据规定,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以此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8)乙公司有权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规定,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都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9)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并非该票据的基础关系,戊公司亦非与乙公司存在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A银行承兑了该票据,戊公司已经善意取得票据权利,并依法提示付款,A银行应当向其支付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