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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建法规高频失分点:工程建设标准(1)

|0·2013-05-13 09:49:28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一建法规高频失分点:工程建设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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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高频答疑点

第2页:常见失分点

第3页:练习题

2013年一建《法规》高频失分点详解汇总

  1Z3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Z307010 工程建设标准

  一、精准考点采集

  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见下表。掌握相关内容,其余了解。

   

  二、高频答疑点

  1.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一定要执行吗?

  答: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违反关于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即是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但是一经约定采用,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机构的责任如何划分?

  答:

  (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5)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方式。

  3.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要是建设单位降低推荐性标准,应该如何处理?

  答:这要具体分析,如果对建筑结构等有损害,施工单位可以拒绝并且可以检举;如果经过论证没有损害,双方可以协商。

  4.我国目前实行的强制性标准有哪些?

  答:(1)批准发布时已明确为强制性标准的;

  (2)批准发布时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编号中不带“/T”的,仍为强制性标准;

  (3)自2000年后批准发布的标准,批准时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中有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黑体字),编号也不带“/T”的,也应视为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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