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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程总承包和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结算
一.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
(一)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调整
1. 变更
(1) 变更的范围
1) 设计变更
a) 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或规模;
b) 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和使用功能;
c) 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d) 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e) 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数量的调整;
f) 因执行基准日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g) 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h) 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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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采购变更
a) 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的程序,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另一家供货商;
b) 因执行基准日之后的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c) 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d) 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数量;
e) 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3) 施工变更
a) 因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和工程量的增减;
b) 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食盐、改变实验地点;
c) 在发包人提出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
d) 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
e) 因执行基准日之后的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f) 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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