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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西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为3月21日至31日

环球网校·2017-03-07 09:20:28浏览273 收藏27
摘要   【摘要】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报名信息已公布~~环球网校根据湘西自治州财政局发布湖南湘西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为3月21日至31日登录湖南会计信息网进行报名(缴费顺延至4月5日)。考生报名时,须首先阅读报

  【摘要】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报名信息已公布~~环球网校根据湘西自治州财政局发布“湖南湘西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为3月21日至31日”登录湖南会计信息网进行报名(缴费顺延至4月5日)。考生报名时,须首先阅读报考注意事项并承诺同意报考条款。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在我省工作但会计从业资格不属于我省管理的报考人员,请提前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手续。具体中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如下
  全国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及入口汇总

  湘西自治州财政局关于转发《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湖南考区考试公告》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州直各有关单位,省直及中央在州单位:

  (环球网校提供中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现将湖南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湖南考区考试公告》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湖南考区考试公告

  湘西自治州财政局

  2017年2月28日

  附件:

  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湖南考区考试公告

  根据全国会计考办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湖南考区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安排及注意事项

  (一)考试时间、级别和科目

  中级资格考试于2017年9月9-10日分两个批次举行。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长3小时)、《财务管理》(考试时长2.5小时)和《经济法》(考试时长2小时),实行无纸化考试。

  高级资格考试于2017年9月10日举行。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长3.5小时),实行开卷纸笔考试。

  考试采用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大纲,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中级资格(无纸化考试)

高级资格(纸笔考试)

9月9日

(星期六)

8:30-11:30

中级会计实务(第一批次)

 

13:30-16:00

财务管理(第一批次)

 

18:00-20:00

经济法(第一批次)

 

9月10日

(星期日)

8:30-11:30

中级会计实务(第二批次)

8:30-12:00

高级会计实务

13:30-16:00

财务管理(第二批次)

 

18:00-20:00

经济法(第二批次)

 

  (二)注意事项

  1.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符合报考条件且经考后资格审查合格,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

  2.2017年参加全国高级资格考试获得全国成绩合格证的,参加我省2018-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获得我省成绩合格证的,参加我省2018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

  二、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二)报考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已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三)报考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颁布的《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不具备《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资历的,须具备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高教等三十一个系列(专业)破格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评条件的通知》(湘职改字〔1999〕24号)规定的破格条件。

  (四)注意事项

  1.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但不包括其全日制学历在校学习和实习时间,计算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报考当年年底);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研究生(提供就业社保证明),学习期间计算工作年限,非在职人员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举例如下:

  (1)报考人员持有学历均为全日制学历。取得全日制学历在前、会计从业资格在后的,最早应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之日起计算会计工作年限;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在前、全日制学历(在职人员取得全日制硕士除外)在后的,最早应自取得学历之日起计算会计工作年限。

  (2)报考人员持有学历既有全日制学历,也有非全日制学历的,会计工作年限的计算应追溯至其最高全日制学历(在职人员取得全日制硕士除外)及会计从业资格取得时间,且不含其全日制学历在校学习和实习时间。举例如下:

  ①取得最高全日制学历在前、会计从业资格在中、非全日制学历在后的,最早应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之日起计算会计工作年限;

  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在前、最高全日制学历在中、非全日制学历在后的,最早应自取得最高全日制学历之日起计算会计工作年限;

  ③取得最高全日制学历(在职人员取得全日制硕士除外)在前、非全日制学历在中、会计从业资格在后的,最早应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之日起计算会计工作年限。

  2.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认可的正规学历;函授、自考等成人类非全日制后续学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9日(考试开始日,此类新报名考生需在9月9日(不含)前取得相关学历)。

  (五)不得报考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情形:

  1.根据省职改办、省会计系列职改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湘职改办〔2015〕1号)精神,只有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方可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及评审。

  2.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能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及评审。

  三、考试报名

  (一)网上填报

  考生必须在2017年3月21日至31日内登录湖南会计信息网(http://acc.hnczt.gov.cn)进行报名(缴费顺延至4月5日)。考生报名时,须首先阅读报考注意事项并承诺同意报考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工作年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会〔2017〕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准确计算考生的会计工作年限,我省2017年度考试报名将与全省会计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匹配。

  报考中级资格,系统先判断全省会计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是否有该报考人员信息,之后根据其在系统中所填报学历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得日期进行筛选,再判断其是否参加了2016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

  报考高级资格,系统先判断其现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否为“中级”,之后判断其在系统中所填报学历,再判断其是否参加了2016年及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

  只有通过匹配、筛选后(通过了系统匹配筛选和同意网上报名不表示通过了资格审查),考生才能进入系统填写资料、上传照片,进行网上订阅考试辅导资料、网上缴费等操作,完成报考流程。

  (二)注意事项

  1.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在我省工作但会计从业资格不属于我省管理的报考人员,请提前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手续。

  2.本次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由报名系统自动调取湖南省会计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数据进行匹配、筛选(通过了系统匹配筛选和同意网上报名不表示通过了资格审查),原则上不设现场报名。现有信息与其原有会计从业资格信息不一致的报考人员,请在报名前及时登录湖南会计信息网,按照规定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3.考生须完成2016年及以前年度继续教育方可报考。缺少继续教育的,请联系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补办(归属地为“湖南省省直”的会计人员可直接登录湖南会计信息网参加网络继续教育:

  http://220.168.30.69:6010/hnkj/portal/self_center/webEduLog/login.jsp)。

  4.考生在报考时,必须准确填写本人联系方式。2016年度已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并保留部分合格成绩的考生,必须在报名时准确填写2016年度准考证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

  5.我省2017年度考试采取“先打印准考证,后安排座位”的考试模式,准考证打印截止日将比考试开始日提前3日。

  考生须在2017年8月30日-9月6日内自行登录湖南会计信息网打印准考证,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的,将不能参加考试,后果由考生自负。

  四、资格审查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前报考人员自我资格审查、考前所在单位资格初审、考试成绩公布后资格复审。

  (一)报考人员自我资格审查

  报考人员在报考前务必全面准确把握报考条件和要求,即学历、资历等条件和要求。在确认本人完全符合国家和考区规定的各项规定后方能报名。报考人员缴费成功下载打印《考试报名表》(附1)后,需在“承诺人签名”栏内签署本人姓名进行真实性承诺。报考人员必须诚信报名、诚信参考,不得以虚假信息报名参考和出具虚假承诺,否则责任自负。

  (二)考前所在单位初审

  报考人员在考试前携带所需材料(附2)到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初审。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须对报考人员《考试报名表》的信息一一核实,严格把关,确保其符合报名参考条件。初审符合条件的,所在单位在《考试报名表》中“单位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合格”意见并盖章。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报考人员不符合报名参考条件,不得参考、也不再参加资格复审。

  所在单位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核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加强网上查询验证,严防弄虚作假,并保留初审查验结果以备复审。

  (三)资格复审

  考试合格标准和考生成绩发布后,省会计考办将及时通过湖南会计信息网公布资格复审相关事宜。市州人社(职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资格审查程序规定》(附3)做好本地区考试资格复审及后续工作。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提交有关材料。资格复审须再次核对报考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学历、资历、考试成绩等相关条件,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附4)。对符合报考条件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市州人社部门在《考试报名表》中“资格审查意见”栏内签章。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成绩视为无效,不发确认文件、不予发证。未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提交复审相关材料的,逾期不予受理。

  (四)注意事项

  1.考生按照属地原则进行资格复审。市州在收到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集中资格复审工作。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人员,取消考试成绩。

  2.2016、2017年两年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的考生和2017年一次性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的考生,需在2017年进行资格复审。因有特殊原因、未在各市州会计考办指定时间内进行资格复审的考生,可在2018年度考试合格人员资格复审时补办一次资格复审。仍不补办资格复审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省会计考办清理相关数据,不再予以资格审查及发证,后果由考生自负。

  3.考后资格复审结束后,市州人社(职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文确认本市州合格人员名单,并将资格证书及《考试登记表》发放至个人,其中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高级除外),资格证书由个人留存。

  4.高级资格考试不再进行资格审查,由考生自主把握报考条件,确认完全符合报名条件后自行报考。省会计考办负责发放考试成绩合格证。

  五、收费标准

  根据省发改委有关规定,核定我省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考试费每人每科60元。高级资格考试为:报名费每人20元,考试费每人100元。

  附:1. 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

  2.资格审查材料提交要求及注意事项

  3.资格审查程序规定

  4.资格审查相关责任追究

  湖南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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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1

  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

  报名点: 报名序号 : 档案号:

姓  名

 

性别

 

国籍地区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第一学历

 

第一学历毕业时间

 

第一学历毕业院校及专业

 

最高学历

 

最高学历毕业时间

 

最高学历毕业院校及专业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职称及取得时间

 

报考级别

 

专  业

 

是否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报考科目

 

我已仔细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及考试报名条件等文件,清楚并理解相关内容。在此我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等有关文件规定,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

二、真实、准确提供本人信息、证明资料、证件等相关材料;

三、如资格审查发现虚假情况,愿承担责任,并按规定接受相关处分。

 

报考人(本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

经考前初审,该同志所提供的学历、资历真实、准确。

 

经办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章)

职改部门资格审查意见

经审查,该同志所提供的学历、资历真实、准确。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章)

资格考试部门意见

该同志经全国统一考试,全部规定科目成绩合格。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章)

 

考试日期

 

 

资格证书编号

 

颁发资格证书部门意见

 

该同志具备                   资格。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章)

 

  注意事项:

  1、此表由考生在完成网上报名后直接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交单位审核盖章。

  2、此表所有栏目签名、盖章均须齐全。

  3、考生对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网上确认的报名信息不得自行修改。

  4、发证后,考生应将此表交回单位存入个人档案中。

  附2

  资格审查材料提交要求及注意事项

  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在所在考区进行资格审查时,须提供如下有关材料:

  一、《 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报考人员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自行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本人已签字承诺、单位已初审)一份。

  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对应材料。

  三、持教育部门学历的,出具已经所在单位审核合格的查验结果:

  1、国家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查验页面、或省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查验页面、或湖南省毕业生就业网(http://www.hunbys.com)学历认证查验页面、或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学历学位认证中心学历认证查验页面;

  2、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查验证明材料;

  3、以非全日制学历报考的,还须提交非全日制学历之前所取得的已经审核合格的全日制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四、持技工院校毕业学历的,出具已经所在单位审核合格的查验材料:

  1、2005年至2013年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www.hn12333.com:81/comm_front/query/technicalSchoolDiplomaQuery.jsp)的查验结果页面;

  2、其他年度毕业的,提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学籍认证查验结果。

  附3

  资格审查程序规定

  对成绩合格但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不予发文、发证。

  对成绩合格且符合报考条件的,按以下程序确认合格人员、办理证书:

  1.市州人社(职改)部门在考生《登记表》“职改部门资格审查意见”栏目中签名盖章。

  2.市州财政部门在考生《登记表》“资格考试部门意见”栏内签名盖章,并打印资格证书。

  3.市州人社(职改)部门在《登记表》“颁发资格证书部门意见”栏中签名盖章,同时在资格证书上考生粘贴照片处加盖钢印,在次页加盖本单位公章。

  4.市州人社(职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文确认本市州考试合格且通过考后资格复审人员名单。

  5.市州财政部门负责将资格证书及《登记表》发放至个人,其中《登记表》要求考生存入个人档案。

  附4

  资格审查相关责任追究

  (一)报考人员等的责任追究。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精神,报考人员在报考前务必了解相关报考政策,承诺所填信息如身份、学历、资历及专业等的真实、完整、有效,承诺本人完全符合相应考试报考条件。大力强化信用约束,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交虚假信息等,将按照湘人社函〔2012〕526号、人社部第12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严肃处理。

  1.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但不符合条件,作符合报考条件虚假承诺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发文发证,考试费用不予退还,并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报考人员错过重新报名参考时间的自行负责。

  2.凡提交虚假材料(假身份证件、无效学历、假资历证件、假专业材料等)参加考试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令)给予相应处理。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3.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的情形的,①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③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依法追究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二、三、四款的规定,①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②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③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④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法追究其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4.报考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记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加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通过资格审查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资格审查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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