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各位同学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阶段已经开始,小编特此整理搜集了关于初级经济法基础章节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以此来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成功获得初级会计职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第一章 总论
本文汇总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至尽经过4次修改(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①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②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提示: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特别行政区法律;
(7)行政规章
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②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8)国际条约
提示: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非规范性文件不是法的形式之一。
【单选题】下列对法所作的分类中,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进行分类的是( )。(2008年)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一般法和特别法
D.实体法和程序法
『正确答案』C
2013初/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学习方法总结(备考经验) 2013初/中级会计职称答疑精选汇总
【合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