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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七章:银行卡结算

|0·2013-06-20 09:28:40浏览0 收藏0
摘要 《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七章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银行卡结算概念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一、银行卡的基本分类――按照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划分

  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一)银行卡账户

  1.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2.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

  3.销户时:

  (1)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2)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二)银行卡交易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透支、不得提现。

  2.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发卡银行应当对借记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3.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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