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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票据权利与责任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含义:
(1)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例如行使付款请求权以获得票款,行使追索权以请求清偿法定的金额和费用等。
(2)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
2.方法:“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3.地点和时间: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三种形式进行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1)含义: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暂停支付。
条件: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
(2)票据种类: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3)使用: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解析】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公示催告。
(1)含义:失票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3)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4)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例如,某基层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一则公示催告,公告甲银行网点承兑的一张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公告期间为2008年3月1日-5月1日;4月3日,该网点突然收到异地乙银行网点发来的该银行承兑汇票的委托收款,此时由于恰好在公示催告期间,甲银行网点不能对委托收款发来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只能根据法院的止付通知要求拒绝付款。
(5)公告期: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3.普通诉讼。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提示】如果利害关系人不确定,此时失票人去申请公示催告,如果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内向法院申报,法院在收到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失票人)或申报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普通诉讼),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在这个过程中,公示催告是必经程序。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则无须公示催告,可以按一般的票据纠纷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即普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