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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七章:银行汇票

|0·2013-06-25 08:58:17浏览0 收藏0
摘要 《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七章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链接】申请人会计处理时将该资金计入“其他货币资金”。

  【要点】

  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出票人、付款人(代理付款人)均是银行。

  2.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3.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4.银行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5.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6.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

  7.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

  (1)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2)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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