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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笔记三十八: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环球网校·2016-11-19 13:30:01浏览106 收藏10
  【摘要】2016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为帮助各位考生备考环球网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小编整理《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笔记三十八: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供各位考生学习,更多相关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笔记三十八: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笔记三十八 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

  (1)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2) 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3) 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4) 所任职机构统一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5) 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 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7) 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8) 最近36 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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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笔记三十八 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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