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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笔记四十: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禁止行为

环球网校·2016-11-23 09:50:51浏览154 收藏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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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笔记四十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禁止行为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禁止行为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1)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2)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3)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4)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5)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规定

  一般性禁止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2)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5)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7)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8)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9)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0)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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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笔记四十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禁止行为

  特定禁止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3)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4)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投资顾问相关人员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遵循的执业规范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市公司调研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事先履行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审批程序。

  (2)不得向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特定客户和其他无关人员泄露研究部门或研究子公司未来一段时间的整体调研计划、调研底稿,以及调研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计划、研究观点的调整信息。

  (3)不得主动寻求上市公司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

  (4)被动知悉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对有关信息内容进行保密,并及时向所在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报告本人已获知有关信息的事实,在有关信息公开前不得发布涉及该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

  (5)在证券研究报告中使用调研信息的,应当保留必要的信息来源依据。

  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

  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的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友行人的股份。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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