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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执业药师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执业药师信用体系,强化执业药师诚信意识,规范执业药师执业行为,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药师,是指在江苏省完成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
第三条 本省执业药师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归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执业药师信用信息,是指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执业药师协会在工作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判断执业药师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执业药师信用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采集、归集并报送辖区内的执业药师信用信息,省执业药师协会对其业务范围内产生的执业药师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并报送。
第五条 执业药师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础信息、执业信息和与执业有关的奖惩信息。
基础信息是指姓名、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号、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时的工作单位、通过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年度等信息。
执业信息是指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注册时间、注册有效期、注册证号、注销情况等信息
奖惩信息是指执业药师本人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奖惩情况(含奖惩日期、奖惩单位、奖惩事由、奖惩名称)等信息。
第六条 执业药师奖惩信息分为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
正面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省执业药师协会书面表彰奖励信息;
(二)在执业过程中因实施药品质量管理和提供药学服务取得突出成绩的其他正面信息。
负面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
(三)挂靠《执业药师注册证》,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
(四)在执业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
(五)本人在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期间,对其所在单位因违反药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行政处罚负主要责任的;
(六)在执业过程中因违法违纪或者违反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负面信息;
第七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辖区内实施药品监督管理和执业药师注册工作中,负责对执业药师奖惩信息进行采集。
各设区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归集当月其辖区内的执业药师奖惩信息,并于月底前报送至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省执业药师协会在对执业药师进行管理和开展各类活动时,负责对执业药师奖惩信息进行采集,并报送至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在收到报送的奖惩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将奖惩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网络信息系统,并按规定将执业药师奖惩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第十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其公开的执业药师信用信息不准确、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行政决定被依法更正、撤销的,应当及时更新或者撤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的执业药师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或者没有及时更新或者撤除的,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更正。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书面更正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ⅹ年ⅹ月ⅹ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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