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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又有新要求!

环球网校·2021-12-27 13:43:43浏览107 收藏10
摘要 2021年12月出,浙江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执业药师配备最新要求。根据通知规定,该文件将于12月28日起施行。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又有新要求!环球网校执业药师频道带来下面的内容。
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又有新要求!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官方通知如下:

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实施意见

坚持执业药师配备原则

与去年发布的《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相比,该份《意见》在远程审方、差异化配备等方面作出了更细致的要求。

关于执业药师配备,《意见》强调: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过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或认定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业务人员,相关资格具体要求由各市自行设定。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尤其强调,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也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并且在按要求规范配备执业药师的同时,药店还应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浙江省《意见》内容↓

浙江省《意见》内容

↓国家药监局通知内容↓

国家药监局通知内容

不配执业药师不准开新店

和其他省份一样,浙江省也规定,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除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外)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新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除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连锁门店外)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由于部分地区存在执业药师明显缺口,浙江省也因地制宜制定过渡期方案,并要求各地要将设置过渡期的方案及时上报省局。

《意见》还提出各地要利用《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变更等时间节点,督促药品零售企业落实执业药师配备要求。

远程审方不能给挂证钻空子

该份《意见》也对远程审方作出明确规定,连锁药店可以利用数字化技术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作为其所属门店处方审核、开展药事服务的补充,可缓解门店执业药师因临时不在岗而无法销售处方药等问题。

但允许远程审方不等于允许“挂证”,决不允许钻空子的情况。

同时其所属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中药饮片的现有连锁门店,还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复核与指导合理用药。

针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的药店,国家药监局指出应当依法查处,并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处理措施。

另外,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还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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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地相应政策的发布,执业药师配备的大体趋势也已经明了。从全国范围来看,部分执业药师不够用、配备难是现实,各地也在分阶段、划地区地促进执业药师配备,以达到完成执业药师配齐的总目标。

所以对于药店来说,随着国家医药改革的深入,药店只有尽早完善人才与服务配置,才会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与前途!对于执业药师来说,要尽早扎实备考拿下证书,努力让未来有更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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