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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医改的深入,改革细项之一,药事服务费改革亦开始逐步铺开。
全国两会进入倒计时,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子龙认为,五年多来,不同地方对于药事服务费的概念,以及对应的改革措施各有所别,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下一步,为推进新医改落到实处,可以进一步在医疗保险费用中增加药事服务费,选择管理规范的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试点,探索支付机制。
同时,还应加快执业药师立法步伐,完善执业药师管理制度,从法律层面保障药师的社会地位,并为落实药事服务费提供法律依据。
地方费改尚未达成共识
截至目前,各地对于药事服务费改革的认识,以及举措千差万别。
谢子龙的建言是,首先,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统一认识,明确药事服务费的概念和内涵。
作为国家医疗改革中提出的一项重要内容,五年来不同的部门和地方对药事服务费的概念、内涵及作用有着不同的理解,而且现今一些观念和做法不符合国际惯例,甚至导致严重的误解,如将药事服务费理解为医生处方费、医事服务费等。药事服务费国外一般称为调剂费,也有称为药师服务费、药师专业服务费。
事实上,药事服务费绝不是医生处方费或医事服务费。处方费是指医生开处方收取的费用,在我国并没有处方费这一收费项目(国际上只有日本既有药事服务费,又有医生处方费),而是包含在支付给医生的挂号费和诊疗费中,而药事服务费是药师提供药学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审核处方、调配处方以及保障用药安全有效而开展的患者用药教育等的费用。
基于此,下一步,各地还应建议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新医改的文件精神,尽快落实药事服务费。
在谢子龙看来,药师是医疗团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员,在医疗服务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药师服务支付报酬是一种国际通行的普遍作法。尽快落实药事服务费,可体现药师劳动的技术价值和药师职业的社会价值,有利于调动药师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药师作为安全、合理用药最后一道保障的重要作用,对确保公众用药安全,真正落实医改增进人民健康水平的终极目标,实现医改预期的效果具有重大意义。
建言:部分零售企业先行先试
更深一步看,谢子龙认为,未来可持续在医疗保险费用中增加药事服务费,选择管理规范的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试点,探索支付机制。
借鉴国外经验,促进药师协同医保“控制医疗费用”,重视药师在慢病照护及药学服务中的作用与影响力,药师不仅是整个医疗体系中一个重要的专业成员,而且在医疗保险事务中应扮演重要角色,跨界融合将是主流,应合理配置医疗资源。
随着未来医疗保险的逐步推进,医保人口的逐步增加,老龄人口的逐渐增多,实体药店将承担起越来越多的初级分诊和疾病管理的职责,执业药师将是未来药店中最重要的优势力量。
基于此,建议在法律上赋予执业药师对患者用药安全和药物治疗结果的监管责任,明确要求执业药师应该承担的工作职责、义务和权益。加快执业药师立法步伐,完善执业药师管理制度。
国家及政府部门应尽快出台执业药师法,明确执业药师法律地位、职责权利和义务,从法律层面保障药师的社会地位,并为落实药事服务费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确定基本药学服务内容,制定药学服务标准。为了促使药事服务费能顺利落实,谢子龙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规范的药学服务标准,明确药师收取药事服务费所应提供的基本药学服务内容。
“总之,尽快设置药事服务费是将药师技术价值发挥出来,让药师的技术价值将得到具体的体现和量化,提升药学服务水平,杜绝不合理用药现象发生,有效降低全疗程的药品费用支付,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尽快在医疗保险费用中增加药事服务费,选择管理规范的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试点,探索支付机制,着力推进药事服务费政策的实施”。谢子龙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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