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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实务》科目为主观题,考查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规则原理的运用能力,该科目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备考过程中需要把握备考重点,今天要为大家分享的是监督检测相关知识点。
监督检测
1.政府机关城乡规划领域违法:不作为,该编制规划的不编制,该查处的不查处,该公布的不公布,该听证的的不听证,该发证的不发证;乱作为,不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规划,不该发证的发了证,找没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发改部门对没有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发项目的立项文件,国土合同未将规划条件纳入。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准,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设计单位违法:无资质承担设计,不依国家规范标准或规划条件进行规划设计。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编制费用1-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击赔偿责任。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2.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
3.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4. 乡村违法建设: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
1.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5.临时建设违法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6.风景名胜区的违法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1.风景名胜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批准第一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历史文保建筑的违法
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等工厂、仓库等的,
1.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4.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拆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同上,对单位罚款为20-50万,对个人罚款10-20万元。
拆除历史建筑的,同上,罚款对单位为20-50万,对个人为10-20万。
5. 土地违法:
闲置土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非法转让、占用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规划的,没收实物,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违法规划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且不符合规划的,处罚:限期拆除,恢复原状,罚款(100-1000元/㎡的标准),追责,造成耕地破坏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基本农田、防护林5亩,其他耕地、林地10亩);②符合规划,但未审批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的,处罚:没收建筑物,罚款,追究责任,数量大,造成耕地破坏的,追究刑事责任;③在耕地上挖土建房建窑采矿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限期改正,处开垦费5-10倍的罚款,数量大,造成耕地破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④擅自将农民土地出让出租进行非农建设或违法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用地,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30%的罚款;⑤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农村农业部门责令拆除,退还土地,“八不准”汇成一句话,不准非法在耕地上建房;⑥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处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土地开垦费2-5倍的罚款;拿到地不用的,处罚:一年收闲置费,耕地交由原单位进行复耕,两年不用则无偿收回。
7.行政复议:时限,两个60日,60日提出,60日内做出决定。复议机关,对政府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政府提出,对派出机构不服的,找原派出机关,对垂直管理不服的,只能找上级机关,被撤销的机关找继承其职能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8.行政诉讼:与复议的区别,复议是行政行为,诉讼是司法行为,诉讼结果效力高于复议。可以先复议再诉讼,也可以直接诉讼,但复议和诉讼不能同时进行,认定原来结果合法的复议是维持原来决定,诉讼是驳回请求;时限,两个6个月;被告机关,原行政机关、复议改了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未改的,两个都是被告;管辖法院,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或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直接诉讼,或先复议后诉讼;
9.行政强制:程序,限期自行拆除,超期不拆除,又不复议,又不诉讼的,可以强制拆除。
10.行政处罚:
6、处罚程序
1.立案:发现违法建设,立即下达停工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听候处理。
2.调查取证:由两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对违法建设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并制作笔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诉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力。
3.处罚告知: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拟作何种处罚,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诉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力,告知当事人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的由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力。
4.听证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听证权力后3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5.处罚决定及审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处罚决定书送达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签字,注明送达日期。
7.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单位应该执行处罚决定,如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处罚决定书
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经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答案组织:
一、某县一设计单位在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期间,与该县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洽谈,签订了编制该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合同,不久后,向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了该镇的控制性详细方案。
试分析上诉情况是否违法并说明理由,应如何处理。
上述情况属于违法行为。
1.设计单位违法:设计单位属于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镇政府违法:组织编制规划主管部门应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越权,委托不具有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违反《城乡规划法》。
3.审批程序违法:完成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方案未经专家论证、公告30日,征求公众意见等环节就上报,属于程序违法。规划成果提交部门不对,县城的控规应提交县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4.对于镇政府的违法处理: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镇政府改正,通报批准,对有关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某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市政府决定进行棚户区改造,棚户区西临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北侧与已经建成入住的6层楼居住小区相邻。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法确定了规划建设4栋商住楼的规划条件,某建设单位通过土地招拍挂取得了棚改区的土地使用权,并进行了开发建设。市城乡规划部门在竣工核实时发现,4栋楼都突破了市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方案,存在层高增加50CM的现象,致使每栋楼增高了3M。
试评析该建设单位违反了哪些法规和规定,对该建设单位和这4栋楼应如何依法提出处理方案。
1.该建设单位未按照已核发的行政许可进行建设,属于违证建设的违法行为。
2.违反的法规和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3)《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3.处理方案
(1)首先,责令停止违法建设,立即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力。
(2)A1、A3两栋楼违规增高,突破建控地带限高18m的要求,突破市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方案,违反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限期拆除超高部分,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3)对于A2、A4两栋楼,未突破建控地带限高24m,但突破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可先核实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如不符合控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如符合控规,征求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同意后,采取改造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10%以下的罚款。A2对北侧住宅造成日照影响的依法予以赔偿,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4)要求建设单位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议追究该工程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责任。
(5)如果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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