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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某县委向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提交19个乡、镇长职务任免建议名单。 第二天,县人民政府便将这19个乡、镇长的任免,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下发了7个文件,发至县直属单位和有关区、乡、镇。
县人大常委会收到以上7份任免通知后,认为县政府的任免通知显然违背了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遂建议县政府予以纠正,但未能引起县政府的重视。
事隔不久,县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又向县委反映这一问题,县委也没有明确表态。在这种情况下,县人大常委会专门就此问题举行了常委会议,审议县政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免通知。在常委会议上,委员会一致通过了《某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撤销县人民政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乡、镇长任免的决定》,明确指出,县政府对19个乡、镇长任职、免职的7个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撤销
请回答:
(1)为什么县政府关于19个乡、镇长的任免通知是违法的?
参考答案:
县政府关于19个乡、镇长的任免通知是违法的。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领导干部,必须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由它的常务委员会任命。但是,案例中,县政府不依照法律程序任免干部,是一种违宪和违法的做法,损害了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必须予以纠正。
(2) 县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县政府的决定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案例中,县人大常委会撤销了县政府的决定,这种做法是正确的。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消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府的一个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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