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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74号)安排,为保证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环球网校分享河北省人事考试局2017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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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7号)和《国家卫计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6]122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2017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它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报考药、护、技师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全省统一按照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条件提前1年掌握。即:取得相应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满4年;取得相应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取得相应本科学历当年即可。
由于我省一直执行初聘政策,初聘资格可报考药、护、技类资格考试,其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可从初聘之日算起。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学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可提前1年参加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16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2)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凡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代码为301至365)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资格注册执业范围要与报考专业一致,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之日算起。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药、护、技三类,同类之间的专业可以改报;药、护、技三类之间互改,需取得报考现岗位专业规定学历,从初级开始报考,改报护理类须具备执业护士资格;临床医学类可以改报药、技类,改报护理类须具备执业护士资格;临床医学类由原执业注册专业改报现岗位专业,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应从执业注册变更后开始计算。
五、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2年为1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否则成绩不予滚动。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六、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20、21、27、28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20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5月21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国家卫计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七、按照《关于做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中国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要求,做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八、考试报名全国统一采用考生网上报名方式,各市考务管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系统》软件完成考生报考信息的确认和资格审核工作。报名信息管理工作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1、2017年1月3日至1月22日期间,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cn),进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平台的个人报名入口,注册用户,并以该用户登录。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报名数码照片(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小二寸),每修改保存一次即生成新的验证码,确认后打印带有最终验证码的《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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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月4日至1月24日期间,各考点、报名点可根据本地实际安排具体时间接受个人和单位报名,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和网上报名信息确认工作。
现场确认时报考人员须持考试申报表、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考试报名机构在资格审查过程中,要对审核合格的考生的申报表及相关证件复印件签字盖章,并打印考试报名信息确认单,请考生确认签字。责任到人,确保报名材料真实有效。确认单是报考人员报名有效的最终凭据。
要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相关材料要审查原件,考生申报表和相关证件复印件要有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考试结束后,合格人员申报表及相关证件复印件(各1份)要报我局职称考试处进行资格复审;通过资格复审后,由省级职改部门盖章存入考生本人档案。对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应试人员及协助应试人员骗取考试资格的工作人员,将按照人社部第12号令严肃处理。
各市均按属地原则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驻石家庄市的中、省直单位的报考人员网上填报信息时须选择石家庄考点进行填报,由本单位人事处审查考生报考资格及有关证件,对网上填报的考试申报表所填内容及上传的考生报名照片核实后审核人签字,加盖人事处公章,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复印件上必须有审核人签字,并加盖人事处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石家庄市人事考试局现场确认。(地址:石家庄市槐安西路48号,咨询电话:89631750)。
3、1月4日至1月26日网上缴费。全省统一采用网上支付方式收缴考生考试费用。各市须提前告知考生现场确认后要通过网上支付的方式缴纳考试费。经现场审核通过、网上信息确认后,考生即可自行在网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审核确认或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网上缴费后概不退费。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为防止出现报考人员银行卡所属银行网站平台显示缴费完成,但由于技术原因发生费用未到账现象,从而导致报名失败,请广大报考人员务必于网上缴费完成后,重新登录考试报名平台并查看“缴费状态”。若显示“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若显示“尚未缴费”,请及时联系银联电子支付客服电话95534-6。
6、自4月28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截止时间为5月27日。对无条件打印准考证的考生,考点可采取用“批量打印准考证”功能为考生打印准考证。
九、成绩发布及成绩单打印
考试结束后2个月内中国卫生人才网公布考试成绩。届时考生可凭本人准考证号和有效证件进行成绩查询和成绩单打印,下载打印成绩单的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
十、军队卫生人员相关考务工作安排
1、报名及资格审核:不实行网上报名,由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军队卫生人员的报名组织工作;师以上单位负责对军队卫生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核。
2、报考数据交接:团以上单位派干部持介绍信在2月20至28日期间,到所在的考点办理军队考生报考数据的交接和考试费用的缴纳。
3、准考证打印:各考点须于4月28日至5月10日期间负责打印本地区军队考生准考证,并通知军队单位在考前集体领取准考证。
4、成绩发布:军队卫生人员考试成绩不对社会公布,考试成绩通知及查询由全军考试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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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根据冀价行费[2013]54号文件有关规定,考试收费按如下标准收取,即:初、中级资格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科目考务费每人每科55元,采用人机对话方式作答科目考务费每人每科75元,其中20元上缴国家卫计委人才交流中心。报名费每人10元。
各市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考务工作计划安排表》(附件1)规定的时间要求,按时完成有关考务工作,落实岗位工作责任制,积极服务好考生,做好考试工作的宣传和舆情监测,确保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全顺利进行。
附件:1、考务工作计划安排表
工作时间 |
工作内容 |
2017年1月3日—22日 |
网上报名 |
1月4日—24日 |
网上报名现场确认 |
1月4日—26日 |
考生网上缴费 |
2月20日—28日 |
军队考生报名数据交接及上传 |
4月28日—5月27日 |
准考证网上打印功能开放 |
4月28日—5月10日 |
考点打印军队考生准考证 |
5月20、21、27、28日 |
考试实施 |
考后2个月内 |
网上成绩发布 |
附件:2、2017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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