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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球网校分享的“个人房产出售税费缴纳问题明确”介绍了营改增后的个人房产出售税费缴纳问题的具体安排,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会计实训频道,网校会继续更新会计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并及时更新供大家参考!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的形式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等多份文件,“营改增”全面推开。
《通知》明确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个人房产出售税费缴纳问题,《规定》中做出以下具体安排: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以上是网校分享的“个人房产出售税费缴纳问题明确”资料,如果您在学习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 ,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实践操作论坛或会计实训频道,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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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这意味着,过渡期二手房交易营改增完全平移了现行二手房交易营业税政策。目前来看,这种政策的平移并不会带来税负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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