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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模拟题(4)

网络·2020-08-03 17:20:32浏览54 收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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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开始报名了,为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小编整理了“2020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模拟题”备考资料,希望有所帮助。

2020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模拟题(4)

1.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单项选择题)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2.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银行抵押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因甲欠钱不还,强行进入该房屋居住。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该房屋由于丙的非法居住,难以拍卖,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乙银行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多项选择题)

A.请求甲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

B.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

C.可以代位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

D.可以依据抵押权直接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

2020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模拟题答案见下页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D

解析:债权出质,适用债权转让的基本规则。《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出质事实的通知,不是债权质权发生效力的要件。A项正确,不当选。

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不得对乙主张权利。B项正确,不当选。

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则丙的债权质权对乙发生效力。如乙仍向甲履行债务,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C项正确,不当选。

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即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故乙在获悉债权出质事实后,部分或者全部履行行为均不得对质权人丙发生效力。D项错误,当选。

故本题选D。

2.【答案】AB

解析:因抵押权人并不直接占有抵押物,故法律赋予抵押权人保全抵押物的权利。《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本题中,丙强行进入甲的房屋居住,属于无权占有,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所有权人怠于行使返还请求权,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请求甲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A项正确,当选。

债务已届清偿期且甲无力清偿,乙银行有权要求甲交付房屋完成拍卖,此时房屋由丙无权占有,可以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即乙银行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B项正确,当选。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代位权的对象限于金钱债权,甲对丙享有的返还请求权并非金钱债权,故不适用代位权规则。C项错误,不当选。

乙银行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不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故乙银行不得依据抵押权向丙行使返还请求权。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

以上就是“2020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模拟题”的全部内容。了解更多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指南相关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我们将为您提供官方资讯。设置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服务,还可帮助您更快的获取考试动态。更多备考资料请点击下方免费下载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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