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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前模拟练习(11月18日)

网络·2021-11-18 15:43:24浏览142 收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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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考生注意!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将于11月21日进行。为帮助大家顺利参加考试,环球网校小编分享了“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前模拟练习(11月18日)”详细内容,希望帮助到大家!

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前模拟练习(11月18日)

材料:

2016年1月10日,自然人甲为创业需要,与自然人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当日交付。2016年1月12日,双方就甲自有的M商品房又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如甲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 则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偿还对乙的借款,则该借款变成购房款,甲应向乙转移该 房屋所有权 ; 合同订立后,该房屋仍由甲占有使用。

2016年1月15日,甲用该笔借款设立了S个人独资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S企业向丙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1年,丁为此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 ; 戊以一辆高级轿车为质押并交付,但后经戊要求,丙让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将该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己,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016年2月10日,甲因资金需求,瞒着乙将 M 房屋出卖给了庚,并告知庚其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事。2016年3月10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完变更登记,但因庚自3月12日出国访学,为期4个月,双方约定庚回国后交付房屋。

2016年3月15日,甲未经庚同意将M房屋出租给知悉其卖房给庚一事的辛,租期2个月,月租金5000元。2016年5月16日,甲从辛处收回房屋的当日,因雷电引发火灾,房屋严重毁损。根据甲卖房 前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 (甲为被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应支付房屋火灾保险金5万元。2016年7月13日,庚回国,甲将房屋交付给了庚。

2017年1月16日,甲未能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S企业也未能按期偿还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现乙和丙均向甲催要。

问题:

1. 就甲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如乙未起诉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诉甲履行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 ? 请给出理由。

2. 就S企业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甲、丁、戊各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

3. 甲、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庚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4. 谁有权收取M房屋2个月的租金?为什么?

5. 谁应承担M房屋火灾损失?为什么?

6. 谁有权享有M房屋火灾损失的保险金请求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1. 答案一:本案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和处理。理由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3条第1款 规定,当事人以 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3条第2款,根据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答案二: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根据《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行为人与相对人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进而,又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第2款“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认定隐藏的行为为抵押合同,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

2. 甲仅于S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根 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丁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未约定保证责任形式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戊应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戊不当处 分质物导致丙的质权消灭,戊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合同有效,庚知情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庚已取得所有权,甲系有权处分,庚因登记 取得所有权。

4. 甲有权收取。尽管房屋所有权属于庚,但不影响甲与辛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甲可收取房屋法定孳息。

5. 应由甲承担。根据《民法典》第604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本案中,甲并未将房屋交付给庚,因此,风险由甲承担。

6. 庚享有请求权。根据《 保险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本题中,甲已将M房屋出让给庚,因此,保险利益由庚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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