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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家基层医疗机构齐被罚!这6大问题乡村执业医师必须警惕!
虽然被处罚的机构数量较多,但整理下来发现主要问题只有6个:
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33家被罚机构中,有17家使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是6个问题中情况最普遍的。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非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未取得上述任职资格(资质或者职称)却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技术活动的人员。医务诊疗行为具有很强的专业知识性,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法律要求的医疗卫生技术的条件范围等法定要素,法律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主要是口腔门诊部容易出现这类问题,名单中就有东莞万江健信口腔门诊部、东莞黄江华尔口腔门诊部出现了这一问题。因为未取得许可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及其他多项违规行为分别被处以10000元与6500元的罚款。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而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使用未取得处方权医生开具处方
我国《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然而,名单中还是有4家医疗机构违反了这一规定。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那医生到底如何才能取得处方权呢?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三章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取得相应资格。执业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助理医师取得《助理医师资格证》,乡村医生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证》。
第二步,注册在执业地点。医师在哪个医疗机构执业,就应当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在该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证书。
第三步,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值得注意的是,执业医师、助理医师及乡村医生的处方权限范围是不一样的,基层医生在开药时,还是要多多了解药品的权限限制。
四、未按规定填写管理处方、病历资料
这个问题,在基层医疗机构的督查中时有发现,有的是心存侥幸,觉得不会被查;有的是医生疏忽,忙中出错。殊不知,规范填写处方及病历资料是为了保护医疗机构及医生,因为一旦出现纠纷,处方与病历都是大家自证清白的重要证据。
《处方管理规定》中对医生书写处方有着详细的规定。并明确,医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而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
消毒不严也是基层医疗机构常见的问题。经常有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未消毒器械与已消毒器械混在一起,部分医疗机构还有消毒日期失效的情况。
《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四十二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六、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
这一条规定,不管是医疗机构还是医生都应该是烂熟于心的,却还是有少数人要试探法律的红线。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七条则明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 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 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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