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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兵团第十四师发布了《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相关事宜的公告》,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相关事宜作出了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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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告原文如下:
第十四师辖区药品零售企业:
为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辖区执业药师队伍健康发展,根据兵团《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工作方案》兵药监发〔2021〕15号文件中对执业药师配备的相关要求,现将本辖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维护用药安全,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
(一)零售单体药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营业时必须有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二)零售连锁门店(含特许加盟店):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含非临床药学)以上职称资格。截止2024年12月31日,已实现“七统一”标准的连锁门店(含特许加盟店)配备驻店执业药师的数量,不少于该连锁企业在十四师辖区门店总数量的80%;截止2025年12月31日,辖区所有已实现“七统一”标准的连锁门店(含特许加盟店)均应配备驻店执业药师。
(三)从业药师的使用:根据兵团《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工作方案》文件要求,执行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8月22日印发的《关于药品零售企业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的通知》(新食药监化〔2016〕101号),执业资格期限顺延至2025年12月31日。经确认并在药品零售企业执业的从业药师不得随意变更从业企业。已配备了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用从业药师替换执业药师。
二、提升专业素质,强化执业药师队伍建设
执业药师每年应参加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每3个学时为1学分,每年累计不少于3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
经确认的从业药师应当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参加每年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能力素质;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取消从业资格。
三、规范经营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对不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将依法核减其经营范围,采取停止其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等措施。对于查实的执业药师“挂证”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将“挂证”执业药师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采取撤销其注册证书、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等措施。
注:1.七统一是指在同一总部的统一品牌标识管理、统一药品质量管理、统一采购管理、统一配送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网络信息管理、统一服务质量管理基础上,总部采购与门店销售分离,通过计算机联网管理,实行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的经营模式。
2.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是指药品经营领域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是指执业药师,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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