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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15:票据权利时效

环球网校·2019-04-17 17:20:09浏览123 收藏61
摘要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临近,环球网校张湧老师提供分享“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15:票据权利时效”本文内容提炼精华考点,同学们有没有跟着老师复习考点?一定要掌握本文票据权利时效内容,具体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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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5:票据权利时效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15:票据权利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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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一练

【单选】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提示付款期限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个月

B.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个月

C.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到期日起1个月

D.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个月

【答案】B

【解析】选项A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选项C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选项D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多选】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持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的,该权利丧失

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丧失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丧失

D.持票人对票据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丧失

【答案】BCD

【解析】选项A票据权利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内不行使而消灭。选项B,①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②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选项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才会丧失。选项D持票人对远期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才会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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