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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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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1、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不能被任意剥夺和解除
特殊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
2、行为能力
法人: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一致,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自然人:有权利能力,并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分类:民事行为能力(“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完全行为能力人:18 周岁以上的成年人(≥18 周岁) ;16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18 周岁>X≥16 周岁+劳动)
限制行为能力人: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有例外】(18 周岁>X≥8 周岁)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行为能力人: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X<8 周岁)
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一般规定
≥16 周岁 负刑事责任
≥14 周岁、<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行为恶劣)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1.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 2.过失犯罪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已满 75 周岁的人故意犯罪
特殊规定:精神病人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 不负刑事责任
精神正常时 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 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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