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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二节 会计核算和监督
会计档案销毁
销毁程序
“档案机构”编制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档案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及档案和会计机构的经办人”销毁“前”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由档案机构+会计机构(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销毁后“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可以销毁:
1、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
2、签署意见
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 +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三个负责人两个经办人, 3+2】
3、共同派员监销
监销人:纸质档案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电子档案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不得销毁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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