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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应税消费品
(1)赊销和分期收款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
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预收货款 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
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其他结算方式 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自产自用 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委托加工 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进口 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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