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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六章第三节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和范围

环球网校·2019-07-24 08:47:04浏览53 收藏5
摘要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在预习阶段大家可以把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作为自己的重点学习资料,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六章第三节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本文分享土地增值税内容,请考生认真学习。

编辑推荐: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事项

1.土地使用权出让 【不征】

2.土地使用权转让 【征】

3.转让建筑物产权【征】

4.继承【不征】

5.赠与

(1)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

(2)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不征】

赠与其他人【不征】

5.改制:

整体改制、合并

一般企业 【不征】

房地产开发企业【征】

分立、投资、联营

6、房地产开发企业

将部分开发房产自用或出租【不征】

出售或视同出售(如抵债等)【征】

7、房地产交换

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不征】

企业互换【征】

8、合作建房

建成后自用【不征】

建成后转让【征】

9、出租 【不征】

10、抵押

抵押期间【不征】

抵押期满“且”发生权属转移【征】

11、代建【不征】

12、评估增值【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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