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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七章第三节行政复议管辖一般规定

环球网校·2019-08-08 09:08:58浏览20 收藏10
摘要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在预习阶段大家可以把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作为自己的重点学习资料,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七章第三节行政复议管辖一般规定”本文分享税务行政复议内容,请考生认真学习。

编辑推荐: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税务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管辖一般规定

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

1、各级税务局 上一级税务局

2、对计划单列市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3、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所属税务局

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5、对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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