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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2020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八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八章 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劳动仲裁裁决
一、原则
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二、终局裁决
涉及钱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12 个月的金额事项、合同必备条款争议
【注意 1】裁决涉及“数项”,单项数额不超过上述标准,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注意 2】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
【注意 3】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只能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而不能直接起诉
三、撤销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四、生效
终局裁决:作出之日起
非终局裁决: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不起诉
五、执行
移送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不需提供担保):
追索劳动报酬、赔偿金等案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逾期不履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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