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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停工期间工资的计算、2月的征税的处理。这些问题该怎么处理呢?快一起看看吧!
一、全国多地延长企业复工时间
截至2月3日,受疫情影响,全国多地发布进一步延长企业复工通知。
1月27日晚间,浙江省政府办公厅也发布了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省内各类企业不应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1月28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广东省政府也在1月28日发布通知,除相关企业外,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1月29日,经研究决定,湖北省宣布春节假期将延长至2月13日,全省各类企业复工时期不早于2月13日24时。
以下为各地复工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了解:
二、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怎么算?
由于各省份通知复工时间的政策出台时间不一,部分省份部分企业在本省延迟复工的政策出台前就已经通知员工复工了,由此产生了与员工的工资、考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面对这些问题,会计应该如何处理呢?
以下为与延长假期、延期复工相关问题及其解答,会计人员可以参考一下:
1. 春节假期延长期间,企业提前开工,应当如何算工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延期复工期间,可以不发工资吗?
不可以。
延期复工期间,对于休息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3、在延迟复工期间,可以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吗?
可以协商。
延期复工期间,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在家办公,同样算作加班。企业予以安排倒休或者给加班费。
4、员工不幸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工资如何发放?
上海:需要支付“正常出勤”的工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38号)第三条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北京:支付病假工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20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中明确:
患病的“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不能出门,2月征期怎么处理?
还有一个令会计头疼的问题,由于疫情严重、复工延期导致不能出门,那么企业2月份纳税申报怎么处理呢?
大家不用慌,国家税务总局考虑到了这些问题,1月30日发布文件宣布:2月征期延迟至2月24日!湖北延长至3月6日!
重点内容:
1.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
2.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视情况再适当延长。
3.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此基础上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同时,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提高涉税事项网上办理覆盖面。
4.对纳税人、缴费人个性化问题和需求,尽量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方式帮助解决。
5.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要主动通过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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