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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新修改会计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环球网校·2024-07-19 15:51:55浏览109 收藏43
摘要 7月19日,会计司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做好新修改会计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7月19日,会计司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做好新修改会计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具体通知如下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修改会计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直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会计法修改的重要意义

此次修改会计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着力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会计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遏制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会计法修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站位,充分认识本次会计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将贯彻实施新修改会计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从学习培训、宣传解读、配套制度、组织实施等多个方面确保新修改会计法顺利实施,进一步提升现代会计管理工作法治化水平。

二、认真做好新修改会计法的宣传培训

我部将通过发布系列解读文章、举办专题培训、组织网络答题、曝光典型案例、推出宣传视频等多种形式,线上线下相结合对新修改会计法进行宣传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修改会计法的学习、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分层级、分地区组织系统内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正确理解新修改会计法的立法原则、基本制度和各项规定,带头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将新修改会计法列入财政普法教育、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课程等的重点内容,分阶段、分类型采取多种方式对社会各单位广泛开展教育培训,在两年内实现对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等的全覆盖培训,推动新修改会计法真正成为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的重要准绳;加强与教育、新闻、高校、社会组织等单位的协同配合,推动新修改会计法等法律知识进单位、进校园、进基层,切实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各地贯彻执行新修改会计法的情况要作为财政普法教育的重要考核内容。

三、加快修改完善配套制度

新修改会计法坚持党对会计工作的领导,从会计信息化建设、会计档案安全保护等方面完善了会计制度,从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协作等方面强化了会计监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相衔接,进一步加大了会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为贯彻落实新修改会计法,我部正积极推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等配套制度的修改或制定工作,确保新修改会计法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新修改会计法精神,抓紧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涉及法律修改内容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清理工作,主要内容违反新修改会计法的,要停止执行并予以废止;部分条款与新修改会计法不一致的,要进行修改;政策不配套、不协同的,要理顺制度关系,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四、切实加强新修改会计法的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立法与实施并重,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切实加强新修改会计法的组织实施,严格落实修改后的各项规定,把新规定、新要求贯穿到会计管理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切实做好立法工作“后半篇文章”。加强财政部门执法力量建设,提升会计、法律专业素养,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纪检监察衔接,加大对财务造假等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法律执行力和威慑力;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注重信息共享和线索通报,提高案件移交查处效率,强化监管合力;密切关注社会反应,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典型经验做法的总结推广,对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我部反映。

财政部

2024年7月11日

了解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将第八条第三款单列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抄送国务院财政部门。”

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将第十条、第二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条,修改为:“各单位应当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资产的增减和使用;

“(二)负债的增减;

“(三)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增减;

“(四)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增减;

“(五)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六)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四、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五、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销毁、安全保护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将第三章并入第二章,删去第二十四条。

七、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后增加“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协作,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九、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一)设置会计机构;

“(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三)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将第二款中的“国有资产”修改为“国有资本”。

十、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自然段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十一、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十四、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

十五、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其中的“公司、企业”修改为“各单位”,“所有者权益”修改为“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二)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其中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修改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三)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在“提高业务素质”后增加“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四)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其中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删去其中的“第三十条”;“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七)将相关条文中的“帐”修改为“账”。

本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会计法完成修改

会计法是规范会计工作的基础性法律。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此次会计法的修改,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重点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了解会计行业政策法规,计划备考2025年初级会计考试的人员注意,可以提前了解重要时间安排

初级会计2025年报名时间

2025年初级会计报名时间预计在1月份进行,通常初级会计报名周期近一个月时间,小编整理近7年初级会计报名时间,供参考

2018-2024年初级会计报名简章公布时间
年份 公布网址 简章公布时间 具体报名时间
2024年 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2023年12月8日 2024年1月5日至1月26日
2023年 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2022年11月22日 2023年2月7日至2月28日
2022年 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2021年12月1日 2022年1月5日至1月24日
2021年 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2020年10月28日 2020年12月1日至12月25日
2020年 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2019年10月8日 2019年11月1日-11月30日
2019年 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2018年10月16日 2018年11月1日-11月30日
2018年 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2017年9月12日 2017年11月1日-11月30日

根据以上历年报名时间规律,小编推测2025年初级会计报名时间预计会在1月份进行,也有可能会提前至12月份,由于各地报名时间不同,为了让考生及时获得报名信息,小编建议考生可立即填写本文顶部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服务,届时我们会及时通知考生2025年各省初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考试时间,助您顺利完成报名。点击查看>>2025年初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及报名入口官网汇总

2025年初级会计考试时间

202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预计在5月中旬举行,小编为广大考生整理2018-2024年考试时间安排,广大考生参考

2018-2024初级会计考试时间
年份 具体考试时间
2024年 5月18日至5月22日,共10个批次
2023年 5月13日至17日进行,共10个批次
2022年 原定5月7日至11日、5月14日至15日疫情推迟8月1日-7日
2021年 5月15日至19日,5月22日至23日
2020年 原定于5月9日至17日调整至8月29日至9月4日、9月9日至10日
2019年 5月11日至15日,5月18日至19日
2018年 5月12日至20日

根据以上历年初级会计考试时间规律,除了2020年、2022年受疫情影响初级会计考试时间延期至8月份进行之外,其他年份均在5月份第二个星期六开始进行。预计2025年初级会计考试时间预计5月10日开始。点击查看>>2025年初级会计考试时间汇总

初级会计考试科目

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初级资格证书。

2025年初级会计报名入口官网

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未曾在该网站注册的考生需进行“新用户注册”后登录;已注册过的考生直接登录即可。报名前认真阅读>>初级会计网上报名系统操作指南

初级会计职称报考条件

2025年初级会计报名条件尚未公布,考生可参考2024年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还不清楚的可点击免费查询>>2025年初级会计报考资格查询

报名地点

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审核报考人员报名条件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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