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诉讼时效中止的起算时间变动
相比之前《民法通则》“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的规定,《民法总则》的“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表明诉讼时效期间有了相应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按照之前的规定,当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时,诉讼期间继续计算,也就是说继续计算的时间能是5个月、4个月总之最长不会超过6个月;新规定出台后,无论之前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2个月还是最后1个月中止的,当继续计算时都按照6个月来算。
对于权利人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同时对于广大考生来说在推算诉讼时效届满的时间节点时直接加上6个月就可以,不用再根据具体题干考虑需要继续计算多长时间,降低了解题难度,也是。
诉讼时效中断的起算时间变动
《民法通则》规定“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此处只有“中断时”这一个时间要求,而《民法总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完善,加入了“有关程序终结时”,即“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几个字的增加却化解了实践中的尴尬情况,因为有些复杂的案件是不能在两年内审结的,如果按照在起诉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话,案件还未审结但诉讼时效已经届满。而新增“有关程序终结时”意味着诉讼过程所用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无疑更加合理。当然,就考试而言,需要关注的时间节点多了,出题难度也会加大。
教材每年都会有所变动,不变的应该是认真备考的决心。环球网校愿做大家备考路上的智囊后盾,助力通关建造师考试!更多二级建造师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频道,大家也可以在环球网校论坛与大家交流学习经验,共享学习资料。
编辑推荐:
精品课程套餐推荐:
包含:备考指导+教材精讲+1V1直播基础课+智能题库+现场实操+考点强化+经典习题 |
|
服务及保障:考试不过终身免费重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