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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106000施工合同管理
P193-194
185、常见的施工任务委托模式及其优缺点
⑴发包方委托一个施工单位或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视需要再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配合施工。
方便管理、但发包人介入量小
⑵发包方委托一个施工单位或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作为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发包方另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进行施工
⑶发包方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而平行委托多个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发包人介入量大,利于发包人的具体管理;但协调困难,对于发包人管理能力要求高。适合于特大工程、三边工程。
P196
186、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与施工总承包模式的比较
1.工作开展程序不同
2.合同关系不同
3.对分包单位的选择和认可
4.对分包单位的付款
5.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合同价格
P200-211
187、施工承包合同
本部分工程承包合同需要详细阅读。
P211-215
188、专业分包合同
189、劳务分包合同
本部分工程承包合同需要详细阅读。
P215
190、物资采购合同,略看
P219
19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单价优先,业主和承包商都不存在工程量方面的风险。
在招标前,发包单位无需对工程范围做出完整的、详尽的规定,从而可以缩短招标准备时间,投标人也只需对所列工程内容报出自己的单价,从而缩短投标时间。
业主需要安排专门力量来核实已经完成的工程量。
用于计算应付工程款的实际工程量可能超过预测的工程量,即实际投资容易超过计划投资,对投资控制不利。
固定单价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工程量变化幅度不会太大的项目。
合同总价与各项单价乘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之和发生矛盾时,则肯定以后者为准,即单价优先。实际工程款支付也将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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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固定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
承包商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
对业主投资控制有利
工程变更和不可预见的困难也常常引起合同双方的纠纷或者诉讼,最终导致其他费用的增加,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在发生重大工程变更、累计工程变更超过一定幅度或者其他特殊条件下可以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结算比较简单
报价中不可避免地要增加一笔较高的不可预见风险费。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施工计划。
(5)合同条件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合同条件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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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变动总价合同
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
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增大。
合同双方可约定,在以下条件下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在工程施工承包招标时,施工期限一年左右的项目一般实行固定总价合同,通常不考虑价格调整问题,以签订合同时的单价和总价为准,物价上涨的风险全部由承包商承担。但是对建设周期一年半以上的工程项目,则应考虑下列因素引起的价格变化问题:
(1)劳务工资以及材料费用的上涨;
(2)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如运输费、燃料费、电力等价格的变化;
(3)外汇汇率的不稳定;
(4)国家或者省、市立法的改变引起的工程费用的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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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成本加酬金合同
(1)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是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并以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的形式确定承包商,如研究开发性质的工程项目;
(2)时间特别紧迫,如抢险、救灾工程,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
对业主而言,这种合同形式也有一定优点,如:
(1)可以通过分段施工缩短工期,而不必等待所有施工图完成才开始招标和施工;
(2)可以减少承包商的对立情绪,承包商对工程变更和不可预见条件的反应会比较积极和快捷;
(3)可以利用承包商的施工技术老师,帮助改进或弥补设计中的不足;
(4)业主可以根据自身力量和需要,较深人地介人和控制工程施工和管理;
(5)也可以通过确定最大保证价格约束工程成本不超过某一限值,从而转移一部分风险。
对承包商来说,这种合同比固定总价的风险低,利润比较有保证,因而比较有积极性。其缺点是合同的不确定性,由于设计未完成,无法准确确定合同的工程内容、工程量以及合同的终止时间,有时难以对工程计划进行合理安排。
195、成本加酬金合同形式
⑴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
⑵成本加固定比例费用合同
⑶成本加奖金合同
⑷最大成本加费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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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工程变更范围与内容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97、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98、工程变更程序:
⑴提出工程变更
⑵工程变更的批准
⑶工程变更指令的发出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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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合理化建议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99、变更估价
承包人受到变更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影响工期时提交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
变更估价原则:
适用的、类似的、没有的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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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索赔的依据有:合同文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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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索赔成立应同时具备三条件:
⑴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⑵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⑶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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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索赔文件的主要内容:总述部分、论证部分、索赔款项计算部分、证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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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