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轮换签字注册会计师。按照职业道德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A注册会计师已经连续5年担任甲公司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轮换。(2)[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不符合规定。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审计报告应由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字。A注册会计师和B注册会计师都不是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3)没有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所有审计业务都应当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4)审计资源不足。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事务所在承接业务时应当考虑是否具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并为项目组委派具有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时间的员工。(5)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符合规定。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由不参与该项业务的人员进行,保持客观性。A注册会计师既是项目负责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又履行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责任,缺乏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