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人的晋升与考核没有体现以质量为导向的理念。根据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事务所应当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工薪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2)业务承接不符合规定。根据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新的业务,应当考虑客户的诚信情况,考虑是否具备执行业务的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等,考虑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3)审计工作底稿归档不符合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规定,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60天内。(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制度不符合规定。除上市公司和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行建立判断标准,确定对那些涉及公众利益的范围较大,或已识别出存在重大异常情况或较高风险的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5)分歧解决不符合规定。根据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只有审计项目组的分歧得到解决以后,审计项目组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6)监控政策不符合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业务进行检查,在每个周期内,应当对每个项目负责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