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甲公司为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A注册会计师是甲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对于甲公司签署审计报告不能超过五年,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时间内不能再次成为该公司的审计项目组成员,也不能在这两年时间内为审计甲公司项目组提供诸如质量控制复核或咨询等,否则存在密切关系和自身利益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2)不违反。审计项目组成员在财务报表涵盖期间之前担任审计客户“人力资源总监”,该职务不属于能够对所审计的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构成直接重大影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岗位的员工”,不存在自身利益、自我评价或密切关系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3)违反。审计项目合伙人C注册会计师担任审计客户首席法律顾问,承担了审计客户甲公司管理层职责,存在自我评价、过度推介对独立性的重大不利影响。(4)不违反。F注册会计师临时为审计客户甲公司董事长秘书汇集广告创意的信件属于提供日常行政性服务,其工作性质没有代行甲公司管理层职责,不存在自我评价、过度推介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5)违反。ABC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客户的关联实体(乙公司)存在密切的商业关系,存在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6)违反。ABC事务所与XYZ事务所构成网络,丙公司与甲公司属于关联实体,ABC事务所的网络所为审计客户甲公司的关联实体(丙公司)提供企业内部控制设计业务,相当于ABC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期间为审计客户提供了禁止性的非审计业务,存在因自身利益、自我评价等对独立性的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