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恰当。虽然A注册会计师是甲银行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冷却期”后离开加入审计客户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2)不恰当。ABC会计师事务所和XYZ咨询公司属于网络所,乙银行和甲银行(同为丙集团的重要子公司)属于关联实体(即“姐妹实体”),XYZ咨询公司为乙银行和甲银行提供与财务会计系统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服务,相当于ABC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了甲银行的管理层职责,导致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甲银行2015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自我评价、自身利益对独立性的严重不利影响。(3)不恰当。为审计客户甲银行的关联实体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合伙人C的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甲银行中拥有任何直接经济利益(债券),否则将存在自身利益对独立性的严重不利影响。(4)不恰当。当某一实体(丁公司)在审计客户(甲银行)中拥有控制性权益,并且审计客户对该实体(丁公司)重要时,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不得在该实体(丁公司)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否财将存在自身利益对独立性的重大不利影响。(5)不恰当。ABC会计师事务所和XYZ咨询公司属于网络所,戊公司与甲银行属于关联实体,XYZ咨询公司为戊公司设计财务信息系统,相当于ABC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了对甲银行的管理层职责,存在自我评价、自身利益对独立性的严重不利影响。(6)不恰当。ABC会计师事务所按通行商业条款(或者:正常商业程序)购买戍公司的保险产品,一般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