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恰当。甲公司是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B注册会计师是关键审计合伙人,B注册会计师对于甲公司签署审计报告不能超过五年,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时间内不能再次成为该公司的审计项目组成员,也不能在这两年时间、内为审计甲公司项目组提供诸如质量控制复核或咨询等,否则存在密切关系和自身利益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2)恰当。审计项目组成员在财务报表涵盖期间之前担任审计客户人力资源总监,该职务不属于能够对所审计的甲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构成直接重大影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岗位的员工,不存在自身利益、自我评价或密切关系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3)不恰当。ABC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客户的关联实体(乙公司)存在密切的商业关系,存在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4)不恰当。ABC会计师事务所与XYZ会计师事务所构成网络,丙公司与甲公司属于关联实体,ABC会计师事务所的网络所为审计客户甲公司的关联实体(丙公司)提供企业内部控制设计业务,相当于ABC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期间为审计客户提供了禁止性的非审计业务,存在自身利益、自我评价等对独立性的重大不利影响。(5)不恰当。D注册会计师作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应当参与项目组的工作,不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而是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对审计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6)不恰当。不能仅凭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招聘有经验的审计人员来提高本所人员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由于执业环境和工作要求在不断发生变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人员持续保持必要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