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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归纳: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环球网校·2025-01-23 07:10:01浏览1 收藏0
摘要 本文对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知识点进行归纳,知识点涉及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等,供考生参考。

2025年中级会计备考已经开始。《经济法》难度低,但背诵量比较大,需要考生仔细研究,对比记忆。本文对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知识点进行归纳,供考生参考。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考点44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书面协议 1)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不包括经营期限
出资 合伙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缴纳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考点45  普通合伙企业财产★★

构成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性质 独立性 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
完整性 1)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而存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仅是依照合伙协议所确定的财产收益份额或者比例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出质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补充】各主体转让财产份额时的限制

主体 对外转让 对内转让
普通合伙企业 约定→优先购买权→一致同意 自由转让,通知即可
有限责任公司 约定→优先购买权→过半数同意 自由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 自由转让 自由转让

考点46  合伙事务执行★★★

执行形式 全体共同执行 各个合伙人都直接参与经营,处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委托一个或数个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另有约定除外):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权利 执行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提示】合伙人承担的都是连带责任,所以并不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权利
对外代表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监督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查阅资料 合伙人有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提出异议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委托撤销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义务 报告财务
经营状况
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合伙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决议办法 法定事项 按照法定要求执行
法律未规定 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
【提示】合伙人无论出资多少、以何物出资,表决权数以合伙人的人数为准,不以出资比例为准,即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均有同等的表决权。

考点47  普通合伙企业其他规定★★

损益分配 有约定 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分担 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未约定或
约定不明确
①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②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③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产生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责任 对外: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也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内:超越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外代表权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债务清偿 企业
债务
先企业后个人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对外连带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爱找谁找谁)
对内按份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
债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不能自行接管)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考点48  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约定→一致同意)
自愿
退伙
协议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约定了合伙期限
通知退伙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未约定合伙期限
法定
退伙
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不算)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仅限普通合伙人)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意】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生效日。
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除名)事由
【注意】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为生效日

【补充】合伙人死亡后的财产继承

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退还份额
愿意成为合伙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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