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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七章第二节契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环球青藤·2017-09-06 10:16:36浏览149 收藏29
摘要   【摘要】距离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还有一个月时间,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七章第二节契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以下内容分享第七章契税法的相关知识点,近几年本章考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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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环球网校提供契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契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二、契税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具体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及房屋的买卖、赠与、交换。

  【提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受让者应向国家缴纳出让金,以出让金为依据计算缴纳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以下列特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将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缴纳契税:

  ①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房抵债和实物交换房屋,均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②以房产作价投资、入股

  这种交易业务,由产权承受方按投资房产价值或房产买价缴纳契税。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交契税。

  ③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④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赠与。

  ⑤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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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契税的有( )。

  A.以房产抵债

  B.将房产赠与他人

  C.以房产作投资

  D.子女继承父母房产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属于法定继承,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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